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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第二章
来源:浙江广衢拍卖有限公司 编辑者:admin 浏览:7568 次 发布:2008-10-8 21:35:19
第二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一、关于竞买人
第六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竞买权。
第七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为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八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本拍卖规则各项条款。
第九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的价位。

第十条:竞买人应对自已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不得反悔,并应当场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竞买人有权利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利查看拍卖标的的有关资料,有权利于拍卖展示期间查看拍卖标的。
第十二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仔细查看欲竞买之拍卖标的原物。竞买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拍卖标的为由于成交后提出退物或取消该项交易。
二、委托竞买
第十三条:竞买人或代理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若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本公司及有关职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欲委托本公司的竞买者应于拍卖开始前三日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并将欲竞买拍卖标的的最高委托价位30%作为委托保证金汇至本公司,其余款项在竞买成功后七天内付清。若至拍卖日本公司未收到保证金,则已签定的委托竞买代理协议失效。
第十五条:以书面委托并付给本公司委托保证金的竞买人,可在拍卖期间用电话应价竞买。
第十六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者若对同一拍卖标的委托价相同,则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代理的协议有效。
第十七条:若本公司在竞买人最高委托价内未能代理成功,则于拍卖日后十日内向委托人如数返回其委托保证金,本公司对此不收取服务费。
三、佣金
第十八条:竞买成功的,买受人应按合同支付本公司该拍卖标的佣金,及支付其他应计费用。
四、交付拍卖标的及付款方式
第十九条:(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品后在当天(17时前)交付成交价20%的定金,并于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付清全款和佣金方可取走该拍定物超过七日未付清全能款,该拍定物则可被视为未拍出,保证金也不予退还买受人。
第二十条:买受人如期(七日内)如数支付成交款和其他应计费用后,即获得该拍定物的所有权,物品类成交的应在拍卖日七日内领取该拍定物。未能在七日内取走而造成的拍定物的搬运、储存及保管费用等须由买受人承担,保管中出现的损坏和损失也应由买受人承担,房产类成交的,交付时间按合同或竞买须知中条款办理。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本公司有权利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该买受人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二)  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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